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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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5月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实施,加快中心镇又好又快发展,着力打造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支持我省中心镇培育发展,规范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的总体要求和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列入省政府“中心镇培育工程”名单的中心镇发展和改革项目的补助资金,每年由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中切出安排5000万元。
第三条 省中心镇培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效率优先、适度倾斜,典型示范、讲求效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