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赣府发〔2012〕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精神,推进我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确保2020年,全省企业首席质量官总数达2000名的目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制订了《江西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西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质量兴企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赣府发〔2012〕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席质量官(CQO)是指企业根据经营战略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全面负责质量兴企工作,创建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的规划、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本地区企业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推荐和任职登记。
第四条 按照企业推荐、系统培训、严格考核、政策激励的原则,鼓励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官,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二章 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推荐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曾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曾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曾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曾有其他损害合作伙伴或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章 培训的规划、组织和考核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首席质量官培训大纲要求,负责确定年度培训重点,统一规划全省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联系培训机构开展集中培训或网络培训。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分解落实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动员和组织辖区内企业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考核。
第八条 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培训考核由考勤和考试两部分组成,考核通过后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发放结业证书。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支持通过考核取得结业证书的企业首席质量官继续参加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
第四章 人员管理和政策激励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江西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将通过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考核,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库。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本地区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对企业变更首席质量官任职人员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每年年底将登记名单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发现企业首席质量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所在企业解除其任职:
(一)任职人员不满足第二章规定的推荐参加首席质量官培训人员的条件;
(二)任职人员一年内未通过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考核,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总结和推广本地区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成果。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考核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