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宁波不发),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4月21日
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扶持对象,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建立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信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业局。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向省农业厅及当地农信机构提供种粮面积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并及时做好更新,协助农信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农业局、农信机构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粮食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信机构。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