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宁波不发),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421

 

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扶持对象,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建立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支持并帮助农信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 (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农业局。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向省农业厅及当地农信机构提供种粮面积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并及时做好更新,协助农信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农业局、农信机构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粮食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农信机构。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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