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有关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意见》(闽政文〔2009〕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号)和省质监局、经贸委、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量〔2009〕2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重点用能企业锅炉热效率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运用计量数据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省质监局、省经贸委决定2011-2012年在全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蒸汽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2011-2012年开展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蒸汽锅炉(不含电站锅炉)的热效率监测数据,包括煤耗、进水流量、进水温度、蒸汽流量、蒸汽温度或压力、排烟温度等主要数据。
二、措施要求
1.各级质监、经贸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开展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督促辖区内试点企业开展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建设,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各级质监、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锅炉热效率数据的监测和分析,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指导和帮助企业充分运用锅炉热效率数据加强节能改造,促进节能降耗。
2.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完善锅炉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指导企业实时更新能源计量器具网上直报。省计量院、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指导试点企业配备锅炉能源计量器具和建立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
3.省经贸委将从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分年度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试点企业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对实现联网采集热效率数据的项目改造费用参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在线监测办法执行(闽经贸环资〔2011〕97号),同时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实现联网采集锅炉热效率数据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4.试点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GB17167-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配齐满足采集要求的锅炉能源消耗和产出计量器具。指定专人登录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主页(网址:http://218.66.36.237/)上的“企业能源计量档案系统”与“能源计量分析管理系统”,定期填报及更新数据。按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与传输通讯协议标准,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传输数据。
各设区市质监、经贸部门应于每年底向省质监局、省经贸委书面报告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工作情况。
附件: 2011-2012年开展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企业名单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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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1-2012年开展锅炉热效率数据采集试点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