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奖补资金16.34亿元,其中2016年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12.28亿元,省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4.06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央安排给江西的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省钢铁行业、煤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用途: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省级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为鼓励市县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早退多奖”的原则,省级奖补资金在计算年度资金预算时,2016年-2020年分别按照定额补助的100%、90%、80%、70%、60%计算。
省财政厅要求,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地区,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回该地区的奖补资金。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