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4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2]1058号),商务部已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下发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2012年新增典当行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新增典当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新增数量

  1、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

  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2012年新增典当行优先考虑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量大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或县设立。新增典当行,优先考虑注册资本大、经营状况好的企业。

  2、新申请典当行注册资本。依据商务部提高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新规定,西宁市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新增数量。依据青海省现有典当企业在商务部典当监管信息系统的上线率和《商务部2012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形势、资金市场需求、消费水平、典当行业效益、监管水平等情况,确定2012年全省新增典当行数量为2家。

  二、实施步骤

  1、审查筛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受理申请设立典当行材料。材料主要包括设立申请;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经省商务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连续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拟出资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上述材料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于2013年2月18日前将申请设立典当行材料(装订成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见附件)报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2、实地考察。省商务厅对各地推荐申请设立典当行材料进行整体审核后,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股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二是查阅法人企业会计总帐、明细帐;三是察看股东企业地址和新增典当行经营地址等情况。

  3、审批备案。实地考察合格后,省商务厅将下达批复文件,并将审批结果上报商务部,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典当信息系统录入新增企业信息备案,待商务部审核备案通过后,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发送新设立典当行。

  三、其它事项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要求,省商务厅将指定以下2家商业银行和2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新增典当行的先期注册资金缴存银行和验资审计机构。各拟新增典当行

  须签订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将注册资金存入省商务厅指定的银行。典当企业注册资金从存入银行当日算起六个月后方可转入典当行新帐户。

  (一)先期注册资金缴存银行:1.中国银行西宁市海晏路支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胜利路支行。

  (二)审计、验资会计师事务所:1.青海大正资产评估事务所;2.西宁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附: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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