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要素流动日益频繁,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未能有效建设起来,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多呈私下流转、无序交易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产权的价值保护,抑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产权价值的实现。2014年1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因此,《实施意见》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城乡要素公平自由流动,进而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国务院文件明确了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定位为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这一定位为我省全面推进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清晰的方向。因此,我省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思路就是把握市场建设的正确方向,结合我省实际,将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具体的工作推进措施。国务院文件明确过的原则性要求,《实施意见》没有做重复表述。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指导性要求,《实施意见》在操作层面予以了明确。比如,在市场建设、交易品种、市场规范、市场监管以及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都体现了可操作性。
三、《实施意见》就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了哪些方式?
答:在充分吸收我省局部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实施意见》对流转交易市场搭建方式提出了三条路径:一是在建设方式采取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办法。由于对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体资质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我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机构既有企业组织,也有事业法人。同时,农村产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对不同产权的流转交易要求和限定条件各不相同,为避免各种为政,各搞一摊。我省提出了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服务设施和机构人员综合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二是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层级重点放在市县两级。从我省试点情况看,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多集中于县、市范围内,为方便交易、降低成本,市场建设在县市两级比较合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省又明确了由安徽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黄山江南林权交易所和马鞍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四家单位承担跨区域乃至省域范围内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为一些龙头市场提供了更广的运营空间;三是加强乡镇一级信息服务站点建设。交易信息能不能及时准确的发布,交易项目能不能顺利落地,重点在乡镇一级的相关服务工作能不能跟上。因此,乡镇服务站点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乡镇信息服务站点依托农村经营管理等相关机构建立,由乡镇政府主管,从事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初审排查、政策宣传、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
四、《实施意见》明确了哪些产权品种可以流转交易?
答:国务院71号文件明确提出“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对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则列举了8类,分别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我省在确定交易品种是采取了按照产权归属的办法进行划分,对于属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流转交易都应进入市场,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林权、“四荒”(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处置等,其中,我省增加了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而对于属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产权,则采取鼓励引导的办法。为了有效防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委托流转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切实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实现,我省要求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五、《实施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服务功能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承担着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功能。在具体服务内容上主要包括: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以及协助产权查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对于有条件的交易市场,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在服务手段上,我省提出要采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积极打造与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相配套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和指挥查询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
六、《实施意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务院71号文件虽然明确了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但对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的组建方式和具体职责未做制度安排。为方便各地贯彻实施,我省在认真调研,吸收基层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构的组建方式,即“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也明确为“负责产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制定产权市场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有效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实施意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优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环境,《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保障措施。一是抓好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也要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为进场入市交易提供条件;二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对市场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采用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产权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责任,要求各级要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和完善产权交易争议调处机制。
八、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在省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以及各交易市场信息网站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文件精神,调动农村各类产权持有人主动进场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对市县业务人员开展系列培训,提高其规范运作的能力。三是抓好市场建设指导,开展工作调度,对各地市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重点指导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和马鞍山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发挥区域龙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