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0    浏览次数:2

沪价费〔201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收费最高标准。

  (一)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

  (二)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60元。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按标准桶计收,每桶容量为240升,基数内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80元。

  (三)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区县政府决定收费减免事项。各区县政府可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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