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有关处室: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12月29日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对监督抽查定义及其分类、抽样方案的制定、质量异议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为保证新《办法》在我省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抽查方案的制定主体
监督抽查方案的制定主体应是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也可以由其委托检验机构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经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审定后执行。
监督抽样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2.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3.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二、关于履行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义务和送达的主体
履行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义务和送达的主体是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即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并送达被抽查企业。需要委托检验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和送达的,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应当书面委托检验机构。
三、关于监督抽查结果告知的内容
监督抽查结果告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关于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的审批程序
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需要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的,应当经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如计量法、实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