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3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好8月25日全省民间投资形势分析会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民间投资形势分析会明确的重要事项责任分工》(赣府厅明[2016]103号),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现就赣府厅明[2016]103号文中明确由我委牵头的民间投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市场准入。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原则,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产业和领域,要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门槛,妨碍、影响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对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全面开放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基础性公共项目;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国务院出台的国发[2014]60号、[2010]13号、[2005]3号等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已制定印发的赣发[2013]14号和赣府发[2015]20号、[2011]2号、[2006]10号文件抓好贯彻落实。对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能源、农业水利、社会事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电信业、民航业、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业、科技创新、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国企改制重组、出版经营等领域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对口原则逐一梳理,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的,要及时总结成效和问题,着眼操作化、具体化,该明确细则的抓紧研究制订,该推出项目的抓紧向民间资本推出,该采取试点的抓紧推进试点,该全面推广的抓紧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更大成效;还未作出部署的,要抓紧研究部署落实。

  三、加快清理准入障碍。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任何政策文件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大力破除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交通、油气、市政公用、养老、教育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民间投资准入的督查,对存在以上情况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加大鼓励引导力度。一是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民间投资信息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民营经济投资。二是大力组织实施投资工程包,采取“肥瘦”结合方式,将利润低、甚至可能亏损的项目,与利润高、收益好的项目组合打包,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多元化发展。三是大力推广PPP模式,进一步细化PPP政策措施,每个县(市、区)集中力量推进实施1-2个示范项目,积极加强PPP项目储备。

  五、加快民企项目落地。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改委要抓紧对本地、本部门正在核准、备案、审批的民营经济待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摸排,逐个提出办理时间节点,实行限时审批、限时办结、限时告知,确保符合条件的民企项目尽早开工、尽早落地、尽早建设、尽早达标。摸排情况请于10月14日之前报送我委。同时,对今后受理的民营经济项目也要按照以上要求加快办理、限时办结。

  六、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请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改委高度重视民间投资促进工作,按照8月25日全省民间投资形势分析会议精神以及赣府厅明[2016]103号文件要求,对已部署的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需要出台有关意见或措施的抓紧制定下发。省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督办。待接到省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后,我委将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以上工作的落实及成效情况,并汇总上报省政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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