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公立医院财政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发展与保障运转相结合。以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为目标,对医院发展性支出给予重点保障,对运转性支出核定收支,缺口补助;

  (二)财政补助与医保付费及服务收费补偿相结合。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和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多渠道补偿;

  (三)资金补助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对医院超收和节支形成的经费结余,允许医院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做为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鼓励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数量,强化成本管理;

  (四)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五)强化县级责任与增加上级补助相结合。县级财政是提供县级公立医院补助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医院基本运转、离退休经费,以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学科建设等的补助责任,省、州级财政在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

  第二章 财政补助的核定

  第三条  县级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收支、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基本收支运行编制收支预算,规范收支管理。对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基本运转补助由同级财政根据本年度经常性收支数额,结合下年度预计增减变动因素,核定下年度收支预算,对缺口给予补助。

  (一)收入核定。

  1、医疗收入。是指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应以县级公立医院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参考,按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及药品卫生材料成本等因素核定;

  2、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的人员工资、离退休经费、药品零加成补助等经常性补助;

  3、其他收入。公立医院取得的科研、教学项目的项目收入,按医疗业务之外所取得的其他经常性收入核定。

  (二)支出的核定。经常性支出应在实施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如下方面的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2、科教项目支出。是指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3、管理费用。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和其他公用经费;

  4、其他支出。是指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支出。

  第五条  项目支出的核定:

  (一)省级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的发展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及人才培养项目,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配套资金由县级财政落实,对一般设备购置及医院安排的人员培训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结合医院收支预算核定统筹安排;

  (二)省级卫生部门统一实施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并考核拨付;

  (三)由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六条  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按照现行工资政策规定,在核定人员支出时,将应付工资总额的30%以内核定为绩效工资,由医院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医务人员的服务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兑现。

  第七条  建立预算结余奖励制度。县级医院在提高服务数量、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均次门诊和均次住院费用、提高患者满意度等方面完成年度考核指标,报请同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同意,可在超收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根据内部考核情况用于对医务人员及科室的奖励,适当拉开差距,体现优绩优酬。具体由各县自定。

  第四章  债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由财政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医院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第九条  逐步探索清理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县级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照“核实债务、分级负担、明确期限”的原则,对县级医院已经形成的债务认真审核,动态监管,制定偿还方案,逐年化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县级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收支预算管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实施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经济运行和成本绩效分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配合审计、发改委、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财务核算的监督,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收支核算、医疗服务收费及公示等方面要完善监督管理,确保公立医院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人社厅负责解释。2011年已推行改革的14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一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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