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精神,江西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就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即从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