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1

各州(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有效实施,加强参保缴费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责任,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从2013年起,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办法

  从2013年起,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截止日调整为当年6月30日,7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作为次年参保缴费人数统计,按照次年筹资标准享受财政补助。新农合参合缴费程序仍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7号)执行。

  省财政原则上于当年9月底前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6月底的实际参保人数,按照统筹级次共同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新农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仍按《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字[2009]210号)执行。

  资金拨付按照以下公式核定:

  拨付某统筹地区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数额=该统筹地区截止6月底参保(合)人数×当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上年州(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综合系数

  上年州(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综合系数=州级财政资金到位率×40%+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60%

  (二)州、县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方式

  州级财政应根据当年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尽快确定州、县两级财政分担办法。各统筹地区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基金专户。州县两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配套到位。新农合州、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仍按青财社字[2009]210号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根据上年州(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综合系数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未下达时,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参保人员待遇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或季度末的实际参保人数及时预拨补助资金,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二、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州、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2013年2月底前,按照2012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完成资金配套落实工作。州级财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3年5月底之前将2012年州、县两级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凭证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两厅将根据2012年地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拨付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2012年以后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之和不超过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数(详见附件3)。省财政对超过的人数不予补助。

  每年10月底前,州(地、市)级财政应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上报《XX州(地、市)关于申请20XX年省级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附件部分包括相关表格及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材料。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的上报申请材料。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材料的,省财政视情况扣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州(地、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州(地、市)2013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州(地、市)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分县表      4、州(地、市)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表(统筹地区)      5、州(地、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表(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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