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检验机构: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测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
三、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或者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与认证处,以便省局公布供社会查询和使用。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检验机构,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省局科技与认证处。
省局科技与认证处联系人:
邹愚 0591-87761889 kjyrzc@163.com(资质认定扩项)
黄蓁 0591-87761887 fjkjyrzc@qq.com(附件报表)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机构信息报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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