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实施积极的进口战略,大力鼓励先进设备进口,提升我省产业装备水平,有效扩大我省进口规模,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贸易平衡,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做好2011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我省鼓励进口范围
参照国家进口扶持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鼓励我省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提升产能,降低能耗,进一步优化出口产业结构,2011年对符合以下三类的进口产品给予贴息支持:
(一)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中的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目录,共153种商品(附件一);
(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鼓励类目录项下的先进设备,共539项鼓励类行业(附件二(1),附件二(2));2011年6月1日起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企业,进口设备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目录项下的先进设备,共750项鼓励类行业;
(三)鼓励出口型企业引进先进适用设备。2010年度出口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引进自用的生产设备。
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与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认真参与外贸监测预警工作;
(二)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列入上述2011年我省鼓励进口范围的产品(不含旧品),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且进口业绩统计在省内;
(四)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符合“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项目必须获得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
2.目录(注明各材料所在页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4.申报说明(附件三);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9.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进口货物报关单》。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四份)、市财政局(一份)。
(二)相关具体要求
1.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2.《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四、报送要求与联系方式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负责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形成《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数据(EXCELL格式),与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1年7月20日前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其中:省外经贸厅(机电科技产业处、计财处)各一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
为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各设区市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安排,迅速发动和指导企业申报,以使企业能按时完成上报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附件不随文下发,可在省外经贸厅网站(www.fiet.gov.cn)的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联系方式:
省外经贸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彭昌华87270202
省外经贸厅计划财务处:苏志文87270160
省财政厅外经处:
电子信箱:pch@fiet.gov.cn szw@fiet.gov.cn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一: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附件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
附件三:申报说明
附件四: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五: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