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务建设字〔2016〕27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文化厅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江西省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我省商业、旅游和文化的融合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内贸流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是指按照创新、融合发展理念,实施商业、文化、旅游的有效融合,集商业繁荣地、文化展示地和旅游目的地于一体的综合示范区。
第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旅发委负责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地区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对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第四条 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商业、文化、旅游网点发展规划及区域功能布局。
3.有较为完善的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商业业态新颖,文化特色显著,旅游色彩浓厚,商旅文融合整体优势明显。
4.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6.示范区内商业、文化、旅游网点不少于100家,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
7.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形成规模,运行正常,在全省同类示范区中有较大影响,在全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日常管理机构向当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申请报告;
2.经依法批准的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税收等有关情况;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 推荐。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文化、旅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将推荐的示范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第九条 评审。省商务厅根据入选条件和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送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审核。
第十条 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旅发委正式行文公布认定为“江西省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并授予牌匾。
第十二条 示范区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区名单及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和查询。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销称号。
第十五条 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每年应及时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示范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及变化情况报告,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省级商业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旅发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