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品安全,促进我省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畜禽屠宰行业肉品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明确目标责任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全省肉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一定肉品安全隐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屠宰行业监管体系,使屠宰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更加完备,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通过不懈努力,使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私屠滥宰、注水肉、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明显增强。
二、加强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肉食品安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肉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解决影响本地区肉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肉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力争将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建立健全肉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肉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协调机构,不断充实和加强基层力量,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信息通报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等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积极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制定好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督促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管理监管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完善畜禽屠宰行业地方标准、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等管理体制。
(三)要着力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畜禽屠宰行业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网络,强化肉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完善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加强肉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查明原因、控制危害;要推进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程序,充分发挥舆情监测员作用,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加大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完善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畜禽屠宰行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行业肉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按照《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畜禽屠宰行业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三、突出重点,加强屠宰行业监管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台账记录,严格畜禽来源登记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
(二)全面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月报送统计数据制度。对于已在商务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尚未注册的,要积极沟通协调,帮助其尽快注册。新设立的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禁止无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畜禽入厂(场)屠宰,做好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私屠滥宰行为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集中村和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品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违法犯罪案件为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五)加快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坚持分类推进,确保国家第三批试点城市建成运行追溯体系,组织计划申报开第四批试点;继续完善标准体系,狠抓日常运行维护,加强数据统计分析,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切实发挥预期作用;加强和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作,为全过程追溯提供支撑;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认知度。
四、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强化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快速反应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资源,实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积极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肉食品安全监管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肉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制订阶段性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建立简报信息制度,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牧区“四进”活动,充分利用 “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和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组织对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快畜禽屠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肉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记录监管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肉品检验检疫信息、销售信息和属于企业责任的举报投诉信息,建立畜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将执法检查记录如实反馈到畜禽屠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全面实现畜禽屠宰行业信用动态监管模式。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要根据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采取褒奖或者惩戒措施,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为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