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大型游乐设施有关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的回复》(质检特函〔20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质检特函〔2011〕53号文件要求,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要审查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
二、设区市质监局和检验机构应提前通知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及时联系原制造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确认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以免影响定期检验。
三、对于已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2011年12月底应补充提供设备主要受力部件、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期限证明。否则监察机构予以停止运营。
四、对于到期的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可以先安排检验,运营单位要出具承诺函,保证在2011年12月底出具设备主要受力部件、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期限证明,否则,监察机构予以停止运营。2012年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均要求审查设备主要受力部件、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期限证明。
五、对于无法提供设备主要受力部件、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期限证明的运营单位,监察机构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处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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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型游乐设施有关使用年限的请示》的回复 质检特函[2011]5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