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

  2016年10月24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纪要》(赣府专纪〔2016〕14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指在江西省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配套建设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含平台建设补贴)管理及发放(以下称省级补贴)按照合理、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省级补贴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省级补贴:

  (一)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取得县(市、区)发改委项目批复;

  (二)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四)在信用江西网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

  第六条 省级补贴采用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一)建设补贴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

  (二)运营补贴

  按照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充电电量构成信息,对所属各运营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用充电设施0.25元/千瓦时。

  第七条 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省发改委(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4)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采取动态补贴方式,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采集的充电电量相关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运营方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运营方充电电量明细表并加盖公章;

  (4)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公示的充电电量数据材料。

  第十条 每年2月20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复核无误报经省发改委(能源局)汇总,省发改委(能源局)函告省财政厅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补贴资金的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将在信用江西网曝光,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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