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对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煤矿等部分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1〕41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煤矿等部分行业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此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辖区内煤矿、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管理等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包括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台件数,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是否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等。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包括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申请了强制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情况,其他计量器具是否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三)计量器具的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等。
二、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相结合,以企业自查为主的方式。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
各设区市质监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与当地煤矿等部分行业的管理部门配合或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方式确定属于此次检查范围的企业名单,并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企业送达《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告知企业检查的有关项目。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
各企业收到《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按照《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
各设区市质监局应根据辖区内企业的自查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不少于已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数的10%。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各设区市质监局将企业的自查和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填写《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将总结和统计表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至省局计量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FJSJLC@163.COM)。
四、具体要求
(一)各设区市质监局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加大计量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煤矿等部分行业中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矿用安全仪表检定站、各设区市计量所(院)等承担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强检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在各设区市质监局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认真履行检定工作职责,按时完成检定任务,确保检定工作质量。
(三)通过此次检查,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帮助企业查找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监管对策,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依法检定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和更新制度,以及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各设区市质监局要督促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此次检查中,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大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督促企业不断进行自我规范。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质监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别对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要进行重点监督,督促企业确保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依法处于受控状态。
附件:1.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2.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
3.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企业计量监督检查通知书.doc
附件2:企业计量管理情况自查表.doc
附件3:煤矿等部分行业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