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根据《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3]84号),我省拟开展第十一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一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七)关联公司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情况;
(八)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租赁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九)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十)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各股东方)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二)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3日前向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报送试点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针对每家试点企业分别出具,一式三份。
(三)省商务厅在复审相关材料后,统一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沟通。
联 系 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韩玉梅
电话/传真:0971-8455473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