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对《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答: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4〕32号),该办法对大力防范债务风险,确保我省债务总体安全可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此办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密集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规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号),此外,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文件。为此,《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债务管理的新政策、新形势,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我厅根据债务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我省债务管理实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多易其稿,重新修订了《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问:《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共分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债务举借、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预算管理、限额管理、风险防控、平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十一个部分内容,从政府性债务界定、举借主体与管理主体、资金使用与管理、债务资金来源与偿还、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风险控制以及债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问:这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跟以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答:与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本次修改完善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在管理方面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是举债主体。新政策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才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只能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二是举债方式。新政策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获得合理回报,既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也减轻政府举债压力。
三是举债程序。新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四是管理措施。新政策规定,要控制举债规模,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都要纳入限额管理;要限定债务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此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也要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要建立风险预警,评估各地的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要完善应急处置,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