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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审查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8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关于柿饼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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