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2

各市、自治州及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7日

 

青海省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进一步扩大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农牧民的消费能力,加快农牧民消费升级换代,培育市场新的增长点,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安排部署,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实施我省新一轮家电下乡政策。

  一、实施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牧区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激活农牧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牧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牧区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省农牧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产品及标准

  实施期内,凡是以下四类家电产品在我省授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内,由购买人购买的产品均为补贴产品。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具体如下:

  1、彩电3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3500—7000元,每台按455元定额补贴;

  2、冰箱(含冰柜)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元—4000元,每台按325元定额补贴;

  3、洗衣机2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000元—3500元,每台按260元定额补贴;

  4、热水器:(1)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4000—5000元,每台按520元定额补贴;(2)储水式热水器1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1500—2500元,每台按195元定额补贴;(3)燃气热水器2500元(含)以下,按销售价格的13%补贴,2500—3500元,每台按定额325元补贴。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选定及备案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选定条件:销售网点应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含太阳能热水器、储水式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四类家电产品中至少一类产品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具有一定的代垫补贴资金能力,能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具备上网条件,有专业的电脑操作人员,有售后服务人员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2、申报备案:需申请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的经销商应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青海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到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审核。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销售网点选定条件,对销售网点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原则上每个县至少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3个。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1、销售网点要制定好以上四类补贴类家电的商品供应计划,及时组织货源,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以上四类家电补贴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和最高定额补贴进行产品的销售、补贴,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或改变补贴额度,如自行提高价格或改变补贴额度的,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六)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流程

  1、购买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授权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2、销售网点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3、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以上四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4、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薄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手机号码;

  (5)销售网点的银行账户。

  5、补贴信息录入及兑付流程:

  (1)已通过授权且备案成功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注册我省家电下乡系统时,通过验证系统将销售网点信息录入人员的手机与家电下乡系统绑定,在需录入补贴产品信息登录系统时,除输入用户名、密码外还需点击发送验证码功能键,随后验证系统会将随机的验证码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到信息录入人员的手机上,通过接收到的验证码进行系统登录并录入补贴信息。

  (2)销售网点在录入补贴信息时,除需录入农户的身份证、户口号外,还需输入购买该补贴产品农户的手机号,输入后点击发送验证码功能键,服务器将立即以短信的形式发送验证码到农户手机上,然后由农户在购买补贴产品时,现场将验证码交给销售网点信息录入人员进行验证信息录入,否则家电下乡产品补贴信息将无法录入。

  (3)成功录入补贴信息后,补贴资金由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而后由销售商带齐财政部门需审核的资料,于每月20日到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集中申报结算。

  6、县(区)财政局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授权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授权备案的销售网点售出的四类家电产品之一;(3)购买人是否具有享受家电下乡产品补助的资格;(4)兑付补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6)购买补贴产品发票是否属该产品正规销售发票;(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7、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网点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县(区)财政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我省家电下乡所需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各地区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情况,省财政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区)财政局,年终实行补贴清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新一轮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新一轮家电下乡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把惠及农牧民的事情办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新一轮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工作。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已开通12312商务投诉举报服务电话的地区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综合举报投诉服务体系的重要功能,接受举报投诉,尚未建立12312商务综合举报投诉体系的地区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疑释惑。

  (二)组织好产品的销售。每个销售网点要增强销售和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配备专销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对销售补贴类商品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同时,每个销售网点要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经营安全。

  (三)强化宣传推介。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相关政策、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宣传,让农牧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享受到惠农政策的便捷和实惠。加强产品推介。销售网点要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农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市场调查和产品推介。加强消费引导。销售企业要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当地消费特点,以便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四)强化补贴兑付和售后服务。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类产品的补贴兑付工作。各兑付网点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购买人审查备案、补贴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当地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商品退货、补贴退补等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做好退(换)货工作。

  (五)加强管理监督。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要规范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促销行为的监管,各销售企业不得就补贴类产品搞限量促销,也不得参与其他促销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供货、销售企业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相应投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不法经营行为。

  五、应急预案

  1、网点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时和其他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核准。

  2、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牧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3、市场出新混乱的处理。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现象时,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公开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销售网点,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期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4、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紧急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补给不及时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5、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青海省新一轮家电下乡补贴标准表.doc
       2、青海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doc
  3、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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