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知发〔2013〕26号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规范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2007年9月7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新的《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经2013年3月1日局长办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3月1日
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专利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涉案物证管理。
第三条 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实行个案登记制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专利行政案件,涉及物证的收取、抽样、保管、退还、销毁、捐赠等相关事项,均应统一记载于《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内。
《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式样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每案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部门集中统一保存,一份在物证退还、捐赠或者销毁后装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获得物证之日起5日内填制《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载明物证管理信息。
第五条 物证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统一保管,保管期间应确保物证的完整无损。
第六条 专利行政案件结案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将物证拍照保存。物证拍照后,应将照片冲洗或者打印入卷。冲洗或者打印的照片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重要物证照片
必要时还应由物证提供人或者被抽样取证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专利侵权或者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不成立,没有继续保存物证必要的,在案件结案前应当将物证退还物证提供人或者被抽样取证人。物证提供人或者被抽样取证人应当在《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上签收确认。
第八条 案件结案后,依法不应当退还且尚有使用价值的物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捐赠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九条 依法不应当退还也不适宜捐赠的物证,在下列期间销毁:
(一)专利侵权案件自撤销案件或者调解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专利侵权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自处理决定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3月内;有履行内容的,自履行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
(二)假冒专利案件自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有具体处罚内容的,自处罚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1个月内;
(三)其他专利案件自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有具体处罚内容的,自处罚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1个月内。
不宜保存的易腐烂变质物证,在采取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后及时销毁。
重大、疑难、特殊案件的物证,不宜在上述销毁期间销毁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期保存。
第十条 物证捐赠或者销毁,由案件承办人在《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上填写物证捐赠或者销毁审批建议,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捐赠或者销毁。
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上签收确认。
物证销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销毁过程,见证人应当在《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上签字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2007年9月7日施行的《贵州省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
附件:专利行政案件物证管理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