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减免经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2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积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了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服务的开展,对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深入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提高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依据成本补偿、合理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将我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部分项目经费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就有关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的项目和额度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规范的相关要求,参照周边省区结算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为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及时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将实施人群较多的8个服务项目结算费用进行调整:

  1.放置宫内节育器原标准40 元,提高到120 元,增加80元。

  2.取出官内节育器原标准30 元,提高到120元,增加90元。

  3.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和电动吸引术)原标准80 元,提高到280元,增加200元。

  4.输卵管结扎术原标准350 元,提高到510元,增加160元。

  5.环情检测原标准10元,提高到15元,增加5元。

  6 .孕情检测原标准 10元,提高到15元,增加5元。

  7.放置皮下埋植剂原标准80 元,提高到230元,增加150元。

  8.取置皮下埋植剂原标准30 元,提高到230元,增加200元。

  二、结算程序和方法

  具体的结算程序和方法依据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农牧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生委[2003]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依据上年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报表,测算本年度应承担的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在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中负担50%,州(地、市)县财政负担50%,确保计划生育手术免费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州(地、市)县卫生计生委切实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结算管理

  依据青计生委[2003]57号文件要求,接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要到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服务,服务机构要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认真填写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记录单。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如实填列接受服务对象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技术人员也要对提供的服务签字确认;服务机构不得向服务对象转嫁和收取任何与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有关的费用。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将对计划生育手术减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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