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人力资源和社会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求,现将我省2013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分别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科。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者。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必考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程序
初次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点击第三批资格考试报名,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照片并审核照片通过后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到省经委进行资格审查。
已参加过上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须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点击第三批资格考试报名,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交照片并审核照片通过后,由省经委(省国资委)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
四、题型及答题方式
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11年7月2日~7月11日,过期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时间:
10月19日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0日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六、考试成绩管理与考试信息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需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七、考前培训及考试用书
各考生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资格考试报名表》2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送至省经委(省国资委)。有关考前培训、考试大纲、考试指定用书等事宜,请与省经委(省国资委)联系。
联 系 人:汪凤英 张 玉
联系电话:0971-6136408 0971-615070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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