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推荐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2

标委办服务〔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发〔2012〕9号)、《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标准委综合〔2011〕79号)要求和201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促进服务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现向各地区征集2013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提高服务业比重、提升服务业水平、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和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的发展目标,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特色领域及优势产业,开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二、试点基本条件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2、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3、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4、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5、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试点的申报

  (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区域、试点行业、试点企业自愿提出。试点单位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和实施方案,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受理试点申请。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原则上要以省级试点项目为基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地区的实际和政府工作重点统一受理试点申请,必要时会商相关行业部门,审查、确定本地区试点项目后,正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

  联系人:许建军 张鸿飞

  联系电话:010-82262632 82261652

  传真:010-822607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件:xujj@sac.gov.cn


  附件:1.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doc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doc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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