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发办字〔2013〕47号
各市(州)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细化的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一)扶持范围和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要求,申报2014年财政补助项目要突出以下重点:
1、突出特色项目。种植项目要突出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的设施蔬菜基地项目;养殖项目要突出高产奶牛、肉羊、生猪、家禽等标准化养殖基地项目;在加工项目要突出油菜籽、马铃薯、牛羊肉等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流通设施项目要突出蔬菜和牛羊肉保鲜储藏项目。
2、优先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选择项目。按照集群布局的要求,要优先选择入驻当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项目。
3、优先在交通沿线选择项目。按照交通便利的原则,要优先选择国道、省道沿线的项目。
(二)项目的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要求
--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生产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项目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使用,符合标准化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种养项目土地流转用地或加工、流通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特定条件要求
--设施蔬菜种植基地项目的日光节能温室数量不少于50座,必须集中连片规划布局,水、电、路配套合理;
--经济林种植基地项目的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且规划布局合理;
--奶牛(肉牛)集中饲养规模在300头以上,肉羊、生猪集中饲养规模在5000头只以上,家禽饲养规模在10000只以上;且必须按标准化养殖场(小区)规划布局;
--加工项目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龙头企业注册地,项目直接带动农户在200户以上;
--流通项目的保鲜储藏库容量在1000吨以上,储藏产品必须来源于当地农户,项目带动农户在200户以上。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要求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扶持政策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龙头企业项目控制在100---300万元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控制在50---150万元之间;不要取上限。
2、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与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为1 :0.4,其中:农区项目省级承担80%,市县承担20%;藏区项目全部由省级承担。
3、自筹资金比例:龙头企业项目自筹资金额应大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总额的50%。
4、财政资金使用范围:60%以上(含)指标用于扶持龙头企业项目,40%以下(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各类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仓库、质检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龙头企业项目由具有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大纲继续采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附全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要求中的相关附件和《大纲》要求的附表附图(含单项工程结构图)。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由具有丙级(含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大纲继续采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附全大纲要求的附表、附图(含单项工程结构图)和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要求的相关附件。
二、贷款贴息项目
(一)贴息范围与重点。仅限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突出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藏项目,突出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的合作项目。
(二)贴息贷款的条件要求。优先选择粮油加工和"菜篮子"工程项目贷款,贷款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单笔贷款额度要在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6000万元。
(三)贷款与贴息单位条件要求
--贷款单位必须是银行业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必须是直接发放的贷款,投资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贴息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良好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四)贴息政策。一般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与农发行、农行合作项目贷款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
(五)申报材料要求
--贷款银行批复文件、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
--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贷款还款凭证;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项目单位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一)扶持范围与重点。以省级(含省级)以上已经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过的龙头企业为主,产业以省委省政府确定十大特色农业产业中的主导产业(如马铃薯、油菜籽、蚕豆、牛羊肉、蔬菜、枸杞等)为主。
(二)项目条件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以土地流转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建设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油豆薯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枸杞等经济林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基地奶牛不少于1000头、肉羊、生猪不少于10000头(只);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采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产品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理措施可行,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或市(州)级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意见,企业有排污许可证;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三)项目单位条件要求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扶持政策
1、每个项目的财政资金总规模为9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650万元,地方财政260万元);
2、自筹资金总额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3、财政资金的30%基地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持股,其资金优先用于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财政资金使用在执行财政部60号令规定范围的同时,可以适量用于新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市场体系建设、污染物防治、废弃物利用;
5、持股期限不少于5年,持股方式在固定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红、项目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中选择一种,确保基地土地流转农户获得项目收益。
(五)申报材料要求
先参照2013年试点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待项目择优选上并完成实地考察后,再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大纲采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在相关章节按照基地建设和企业固定资产购建两部分来写,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附全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要求中的相关附件和《大纲》要求的附表附图(含单项工程结构图)。
四、"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一)扶持范围与重点。以省级(含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为主,对个别规模大、效益高、发展潜力好、基本条件达到省级龙头企业的市(州)级龙头企业可以允许申报项目。产业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大特色农产品为主。
(二)项目条件要求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300亩,养殖基地奶牛不少于500头,肉羊生猪不少于10000头只;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
--资源优势突出,县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或市(州)级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意见,企业有排污许可证;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三)项目单位条件要求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扶持政策
1、每个项目的财政资金总规模为56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400万元,地方财政160万元);
2、自筹资金总额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
3、财政资金的30%基地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持股,其资金优先用于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财政资金使用在执行财政部60号令规定范围的同时,可以适量用于新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市场体系建设、污染物防治、废弃物利用;
5、持股期限不少于5年,持股方式在固定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红、项目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中选择一种,确保基地土地流转农户获得项目收益。
(五)申报材料要求
先参照2013年试点项目申报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待项目择优选上并完成实地考察后,再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大纲采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在相关章节按照基地建设和企业固定资产购建两部分来写,必须按照规定格式编制,附全项目申报单位条件要求中的相关附件和《大纲》要求的附表附图(含单项工程结构图)。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4年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8、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市州农发办在2013年11月10日前统一将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材料(一式一份)集中报送到省农发办;在2014年1月10前将贷款贴息项目材料(一式一份)集中报送到省农发办。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即一种项目。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市(州)审查项目要求
1、市(州)农发办要切实加强项目指导与审核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工作质量。
2、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与完整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3、认真填列《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表》,表式电子版请在"青海农业综合开发交流群、群号:128685870"下载,填好后的电子版发送至642271830@qq.com。
4、认真审查相关附件的原件,确保上报的复印件完整、清晰。
5、认真审查项目的平面布置图,确保与实地吻合一致,布局合理。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