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1年下半年经济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6    浏览次数:2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文件 福 建 省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办 公 室 闽经贸职改[2011]4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经研究,2011年下半年福建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会拟于今年12月份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规定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积极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   1、设区市或省直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不装订)。   5、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原件2篇,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学历破格者,以论文申报须提供4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作为送审的论文(正常晋升选送1篇,破格晋升选送2篇)应复印一式2份,并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①学历学位证书(在职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的证明并在相关表格中注明);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③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④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中每个年度继续教育满72学时的证明;⑤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材料、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7、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同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文件的破格申报条款。   8、曾被否决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论文外),均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   三、其他事项   1、申报评审对象的单位,应将参评人员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推荐”。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职称评审表格可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fjetc.gov.cn)的“工程经济系列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4、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5、评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6、报送材料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至9月30日,逾期恕不受理。   地点: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经贸委人事处(省政府大院8号楼316室),邮编: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26929、87833034   福建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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