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禁建商业设施楼盘今后不能称“公园”

发布日期:2011-07-27    浏览次数:4

  如今,不少商品房开发商为了突出 “生态”或 “绿色”,把自己的楼盘命名为“某某公园”。今后,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可能被禁止,滥用公园名称的场所,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

  与公园无关的场所不能再叫“公园”

  26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草案)》。经一审后修改的《草案》,对规范公园冠名、规范公园内商业配套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善美介绍,现在有不少与公园无关的场所,却滥用公园名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对公园名称的命名进行规定,规范相应的程序。

  为此,法制委建议增加相关的规定:不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不得以公园名称冠名。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公园内禁止烧烤项目

  遏制公园过度商业化,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针对这一问题,《草案》中相关条款又有进一步的细化。

  《草案》明确了公园内允许和禁止设置的商业设施,允许设置快餐店、茶座、咖啡厅、小卖部、游乐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布设,规模与公园设计游人容量相适应;禁止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经营烧烤项目;不得从事其他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般车辆严禁开进公园

  汽车开进公园,不但影响游客安全,也妨碍了公园景观。对此,《草案》中明确提出:除三种特殊情况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

  三种特殊情况是: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黄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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