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6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等27部门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国标委服务联〔2012〕47号)提出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和《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推荐201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3〕127号)要求,决定向全省和各部门征集2013年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备选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范围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求,结合地区、行业发展特色及优势,通过标准化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试点单位应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等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三、试点的推荐和申报步骤

  (一)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和政府工作重点组织推荐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

  (二)试点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收集、汇总省内的试点申请,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报送部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请申报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doc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0月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