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5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3〕33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进一步做好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3〕6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经研究,定于2013年7月-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针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大检查。

  此次大检查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全面排查和省厅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进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于8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州(地、市)环保局提交自查和改进行动报告。各州(地、市)环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青海省集中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检查计划,认真组织排查,督促整改,确保核技术应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于9月1日前将排查和检查报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督查和抽查。

  附件:青海省集中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2013年7月22日

  附件

青海省集中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切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统一部署,我省决定集中开展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和管理水平。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主要是检查发现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中存在的辐射安全问题,监督限期整改,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技术应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

  二、检查内容

  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排查医疗、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地勘、矿产等领域使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重点自查、排查、抽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许可证申领,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剂量的辐射监测,职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等。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措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三)规章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剂量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使用管理等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排查工作还要根据各地特点,突出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一是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进一步排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二是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转让活动是否依法开展,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三是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排查水泥、化工、冶炼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源。

  四是废旧放射源的处置,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应返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

  三、阶段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改进(7月20日-8月15日)

  各核技术应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断改进辐射安全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促其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认真安排好运行、防火、应急、保卫、通讯等各项工作,确保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受控运行。于8月15日前将自查和改进行动报告上报我厅和各州(地、市)环保局,环保部核发许可证单位同时上报环保部和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二)排查整改(8月1日-9月1日)

  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排查计划,深入开展本辖区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排查工作。按照环保部制订的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检查程序逐项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对整改要求不甩项、不漏项,列清单,限期整改,于9月1日前将排查报告报省环保厅。

  (三)抽查总结(8月20日-9月20日)

  省环保厅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对核技术应用单位自查和环保部门排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全省辐射安全监管水平,着力构建我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深入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