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良好价格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重要农副产品生产的金融扶持力度。开辟生猪规模养殖和空心菜、上海青、春菜、白萝卜、包菜等当家蔬菜生产的保险服务,鼓励养殖企业和种植企业(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补贴支持;鼓励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和当家蔬菜的种植企业(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其他合适的形式进行农业贷款,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利息补贴,优先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以上事项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会同福建保监局、福建银监局等单位尽快制定出台试行办法。上述当家蔬菜的品种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规范摊位费、进场费管理。对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类市场应对摊位费和进场费予以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劝诫,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在福州、厦门市试行平价商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设区市同步开展。平价商店经营者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应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当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动时,按照政府的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鼓励商业零售企业在其所属的超市里设立平价商品区;农贸市场经营者在其所属市场中设立平价摊位;种植(养殖)企业(专业户)、农民生产合作社在市内以店面或者直供车的形式建立直供销售点。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适当补助或者补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组织实施由各地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充分发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级地税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切实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到位,稳定资金来源。要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要抓紧研究制订我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五、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连续三个月月度CPI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措施的商品纳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并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继续清理和取消涉企、涉农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已公布取消或已降低及减免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监管,并将执行情况与收费年审是否合格挂钩。对可能影响物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七、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及时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发放。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报送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有效引导价格预期。重大价格政策、价格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应同步制定舆论引导预案和宣传工作方案。充分运用价格新闻发布会、价格政策提醒会、价格阳光政务热线、价格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加强和改进主副食品、农资、钢材、家用消费品等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拓展发布渠道,增加发布频次,有条件的还可以发布批零差价。
九、强化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各级政府要在资金和人力上加大保障力度,支持价格部门加强价格监测,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增加和调整价格监测直报点,扩展监测品种和覆盖面。对因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全面落实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督促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对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加大价格处罚力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