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布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3-11-01    浏览次数:1

青农发办字(2013)55号

  各州、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3]225号)和各开发县确定的2014年申报项目类别,现就申报第一批存量资金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标准

  (一)项目总投资: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区农牧民筹资投劳组成。中央财政资金按省下达指标控制,地方财政按1:0.4比例落实配套资金,藏区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西宁、海东所属开发县项目省级承担80%,市县承担20%;项目区农牧民筹资投劳比例为中央投资的10%,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多筹资投劳。

  (二)亩均投资: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控制在1100-1300元,在老项目区提高完善的适用下限,新规划建设项目适用上限;草原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控制在180元;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控制在900元。

  二、项目规模与项目数量

  单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不低于3000亩,项目必须按灌区或流域(沟道)集中连片规划布局,同一灌区(或沟道)内一片面积不够的,可以用2-3片打捆。

  单个草原建设项目天然草地面积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项目必须在牧民定居的冬春草场上连片整村规划实施。

  单个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面积不低于5000亩,项目必须按沟道或坡面集中连片规划实施。

  项目数按照省下达的中央投资指标结合单个项目规模要求由开发县确定,投资指标较大的开发县可以申报2个以上项目,投资指标较少的开发县只能申报1个项目。

  三、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和《青海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项目区必须确保达到条田化或梯田化,渠系配套、灌溉便捷、道路畅通、耕作方便、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基本要求,力争建成种植结构比较合理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

  草原建设项目、生态治理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有关规定。

  四、工程投资概算依据

  (一)水利工程:执行省水利厅2009年和2010年新印发的工程预算定额、人员工资标准和概算编制办法。

  (二)农林牧草和科技推广:按照2013年第三季度市场价格据实计算。

  五、有关费用列算

  资金投向要求:项目可研设计中,除了对科技措施和工程监理费、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有明确要求外,对其他工程措施没有限定投资比例,但要突出农田连片整治、灌溉渠系配套、田间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

  (一)项目科技推广费: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5-6%控制,在项目可研计划中单列清楚。

  (二)工程监理费:按照纳入监理范围的工程财政投资的2%列算或依据2013年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费率据实计列到单项工程概算,汇总列入项目可研计划中。

  (三)农机具补助额度:项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具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农机具单价补助,高标准农田项目不超过40%,其他项目不超过30%。有条件的开发县可集中安排农机具补助资金扶持项目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列入项目可研计划之中。

  (四)工程管护费:高标准农田、生态治理项目按照财政资金的1%计列,不能打入项目可研的工程概算,只能单列到项目计划表中;直接扶持到户的草原建设项目不列工程管护费;试点项目不计提工程管护费。

  (五)县级项目管理费:按照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总额和国家规定的分段标准(500万元以下3.5%,500-1000万元1.5%,1000万元以上0.5%)计算上限额度,有2个以上项目的按项目投资比例分列到项目计划表中,不能打入项目可研报告的工程概算。为了减少项目实施中的变更现象,县级项目管理费可以先编制管理工作经费计划据实列入项目计划。

  六、可研要求

  (一)核实基础情况:要对项目区的基础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将现有的水利工程、田间机耕路、农机具、农田、林地、草场围栏、畜棚畜圈等基础登记造册并绘制到项目区平面现状图上,将项目区基本情况(村社数量、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草场面积、牲畜头数、人均收入、农业产值等)制表统计。

  (二)规范编制项目文本:以省下达的中央投资指标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具有丙级以上相应工程资质单位规范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草原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由于农发项目不追加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要达到扩初要求,各项工程措施都应具备可操作性,都要在平面规划图上标注定位,必须做到文表图一致并与实地相符,项目区平面图必须使用最新版地图,工程设计图必须采用计算机绘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必须标示清楚条田化或梯田化,可以缩小图幅比例采用宗地图标示,也可以按片区宗地图标示出条田化或梯田化布置。

  (三)做细做实项目计划:水利措施要注重干、支、斗、农渠的配套防渗,可以按照整体规划和投资标准分年度按片安排实施计划或分干支渠和斗农渠分别安排实施计划,列入规划和计划中的水利工程,要列明每条渠(管)道名称、长度、断面、标准、控制面积、受益村社等,渠系建筑物名称、数量、规格等;农业措施要加强良种工程与适宜耕作的中小型和新推广的农机具,规划计划中要列明实施村社、地点、面积、内容、数量、标准等;林业措施包括农田林网、渠岸植树和成片水保林,规划计划中明确建设内容、地点、面积、栽植树种、数量、管护单位(个人)等;科技措施要加大一村一品的推广示范和农民技能培训,规划计划中要明确一村的村名、一品的品名、面积和地块位置、配套技术等;草业措施要突出草场改良、围栏轮牧、牲畜棚圈等基础工程设施,加大畜种改良、良法良饲、退化草场治理(包括生物灭鼠、人工补播、灭治狼毒草)技术推广示范。规划计划中要列明项目区村社、项目户姓名、建设地点、内容、数量、面积、标准等,保证项目区草地植被良好,覆盖度90%以上,草场鼠害、毒草灭治效果达到行业部门标准,草畜棚配套,草畜平衡,畜群结构趋于合理的生态畜牧业示范区。

  七、有关试点工作

  (一)省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项目:2013年实施省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项目的开发县可以继续申报该项目,但必须选择在2014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集中实施,必须与科技依托单位一起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实施合同)。

  (二)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2014年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在下达的中央投资指标之外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开发县可以择优选择一个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含)以上、规模化种植粮油作物的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参加竞争立项。项目可以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全部工程措施,也可以是单项工程措施,项目投资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算。土地流转手续要由主管部门审核签字,项目参照2013年合作社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

  八、选项要求

  (一)要优先在现代农牧业示范实验区选择项目。建设高原现代农牧业示范实验区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四个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农业综合开发要积极跟进,各开发县要按照当地现代农牧业示范实验区规划优先在示范区内选择项目。

  (二)要加强一村一品建设。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水平,促进项目区农民增加收入,项目上的品种推广、项目区的结构调整、设施布局都要坚持集中布局,连片推广。

  (三)草原建设项目要按照发展生态畜牧业的要求规划项目内容,绝对不能在草原生态补助区内选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只能在草畜平衡奖励区内择优选择项目区,可以与牧民定居工程有机结合,配套实施定居点上的草原基础设施,可以由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组织入社牧户统一申报实施项目。

  (四)要做好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衔接。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开发县,要在已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按照先易后难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原则择优立项。

  (五)要做好与重点工程的整合衔接。凡在湟水北干渠范围内的开发县要主动做好与骨干工程规划的衔接,优先选择骨干工程通水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九、评审要求

  所有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表。项目实行分级评审,单个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者开发面积在1万亩(含)以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省级初评合格后报国家抽评;其他项目原则上由省评估审定。

  十、申报要求

  项目全部由州、市农发办统一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2013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一式一份报送到省农发办;其他项目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可研报告(科技项目和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一份报送到省农发办。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

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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