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5    浏览次数:2
各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7号)要求,为加强对物流行业的引导和扶持,促进物流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商务部将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机制。现将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机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制订和完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加强交流与协作,推动物流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应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物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行业发展情况。通过座谈会、现场调研、信息报送、统计数据、跟踪评估等形式,及时掌握物流企业发展情况,总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先进经验做法、发展特点、趋势及存在问题,建立物流业发展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加强引导和扶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培育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重点物流企业在整合资源、创新模式、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标准化设备、优化供应链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通过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水平。积极提供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推动出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发挥在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托盘循环共用、商品信息编码等)、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联系范围 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兼顾行业分布的原则,确定联系企业。企业类型包括: (一)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 (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产制造企业自建物流公司。 (三)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撮合、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平台型综合物流企业。 四、企业申报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二)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引领性、示范性、代表性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物流技术及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高,在整合资源、组织模式、标准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创新能力强,成效突出。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推荐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推荐至商务部。 商务部将根据省商务厅推荐名单,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建立内部数据库档案。 六、申报材料 (一)市、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 (二)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11月27日前,按通知要求将申报企业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发展处 韩玉梅 电 话:0971-8455473(兼传真) 邮 箱:ltyfzc@126.com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2号国贸大厦1703 邮 编:810000   附件:商务部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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