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一、为增强鲤城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鲤城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授权的奖励;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及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五、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依照本办法参与评奖或申请资助资金。

  六、申请产业化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地在鲤城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七、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八、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申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给予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给予获得鲤城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一次性奖励2万、1.5万、1万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属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区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3.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申请本条款1、2项,企业在对应的年度纳税额须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

  (三)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只奖励1次。

  (四)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  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九、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经有关专家评审,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的专利项目,给予5— 15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企业,效益突出的,扶持5—15万元。

  (三)被确定为国家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企业,在相对应年度纳税达到200万元或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被确定为国家、省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企业,在相对应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或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给予15万元的扶持资金;被确定为国家、省级、节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企业,在相对应年度纳税达到70万元或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8万元的扶持资金。被确定为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标准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被列入国家或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桨励。

  (五)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的,对提升企事业整体技木创新水平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资金。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扶持条件:企业在相对应年度纳税达到200万元从上或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给予15万元附扶持资金;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出可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纳税达到7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

  十、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扶持范围。

  十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

  训和举办知识产权有关展会话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开展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技宣转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宣传;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题培训、研讨、论坛等,邀请专家做专题讲座、报告等,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列入扶持范围。

  十二、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

  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十三、扶持、奖励经费均以科技项目形式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列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范围。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费用、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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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十九、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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