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9    浏览次数:2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
 

关于确定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闽科政﹝2011﹞1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试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10〕22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确定福建实达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为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按照闽科政〔2010〕22号文件的要求,围绕确立创新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核心地位、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创新基础和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培育创新文化等内容,制订和完善《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要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请各试点企业将试点方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于2011年8月2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二、省科技厅、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根据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和《试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试点企业落实试点方案情况。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应的支持措施;在若干设区市和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和建立滚动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联系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年度报告,遇有企业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省科技厅、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等4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创新型企业试点考核评估工作,对试点成效显著、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将命名为“福建省创新型企业”。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陈伟  赵中川

  电话:(0591)8786891987863498

  E-mail:zzc9669@126.com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350003)

  附件:1.第四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2.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文本格式)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通知全文及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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