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促进“中华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精湛特色技艺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和《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13年上海市“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建设项目预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要求
实施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旨在支持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中华老字号”企业要以创新为动力、传承为特色、市场为导向,注重做专、做精、做强,努力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知名品牌。
二、预报对象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预报对象为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3、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
5、已经获得过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其他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方向
1、发掘和传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技能、加工工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项目;
2、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经营场所的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以及技术标准,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拓展市场、创新发展的项目;
4、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含网络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
5、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预报要求
1、预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2、2010-2012年曾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五、预报方法和程序
1、预报企业在市商务委网站上下载电子文档并按“一项一表”方式如实填写《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项目预报表(2013年度)》(详见附件)及上报“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将预报材料(同时提供填报完毕的电子文档)上报所在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初审,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七、受理截止时间
2013年预报材料,各区、县商务委(经委)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