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西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0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2014年西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已经西宁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2014年西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压力增大,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大就业帮扶援助,着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总体比例达到87%以上,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二、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4〕112号)精神,及时兑现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等政策。一是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对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及时兑现培训补贴;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期满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鼓励我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300元/人、省外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务经纪人组织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省内100元/人、省外2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县及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省内研究生以及评定职称、计算工龄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畅通服务期满人员的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市政管理、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岗位;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中央驻宁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296号)规定,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引导扶持自主创业

  (四)实施创业引领计划。继续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方案”,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专项活动,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一是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持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按照青政办〔2013〕149号文件规定,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创办微利项目、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二是积极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减免证照类行政性收费;三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五是对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商联、市经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加强创业培训。一是将有创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人社部门创业培训范围,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深入校园、社区、乡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逐步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二是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务训练,抓好质量监督,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七)创新金融扶持方式。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风险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经委、市监察局)

  (八)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是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10月份建成并运行,力争年内入驻创业实体100家,带动就业400人;二是年内建成四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力争入驻创业实体110家,带动就业425人,三县创业实训基地年底建成并运行;三是力争年内建成西宁地区8所大中专院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就近就地为高校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同时按建设规模给予院校10-30万元一次性创业孵化基地建园奖励补贴,并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5-10万元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经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九)举办创业大赛。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选拔符合我市发展的优秀创业项目,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帮助一批有能力且勇于创业的劳动者创业,举办西宁首届青年创业大赛筛选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入驻西宁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今后将创业大赛列入年度常态化工作进行安排。(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妇联、市残联、团市委、市科技局)

  四、进一步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

  (十)落实实名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率达90%以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需求、就业现况、接受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政策扶持等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十一)加大培训力度。一是加快我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3类8项培训,即能力素质专项培训(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岗前素质提升培训)、产业技能人才培训(产业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农牧业技能人才培训、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训、社会管理技能人才培训、生态保护技能人才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组织开展“技能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活动”,动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二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技能。2014年完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800人。(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十二)加强就业帮扶。将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贫困户、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登记备案,掌握就业动态,开展心态辅导、人才测评和“一对一”就业帮扶服务活动;对残疾高校毕业生,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加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其实际缴费70%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十三)强化专项服务。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就业见习机会。利用“求职通”、“社区岗位银行”“跳蚤招聘会”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平台,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了解相关招聘信息,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公安局)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通过政策宣传、典型事迹报告、转变就业观校园行、专项服务、专题讲座、实地观摩等形式,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以理性、积极的心态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先就业、再择业,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

  五、大力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障碍壁垒

  (十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歧视性招聘规定,各类招聘活动和各类用人单位均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和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努力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从2014年起,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坚决纠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

  (十六)消除就业障碍壁垒。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并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加强考核和督查。

  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落实通报制度,定期对成员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议事日程,人社部门要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工商、税务、教育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共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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