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18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规范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中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重要技术装备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等项资金。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二)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延伸产业链,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主要支持方向: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要求,对行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创新;

  (二)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示范,或在对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新与集成创新;

  (三)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省经委重点负责产业化阶段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省科技厅重点负责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的审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及划拨

  第七条  申清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青海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企业在省内办理工商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三)申请企业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四)申请企业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条件;

  (五)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请。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经委、省科技厅分别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应明确支持的重点、支持的方式、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二)根据申报指南,按企业管辖关系,项目经各州、地、市经(贸)委、科技局分别会同财政局审查汇总并排序后,向省经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各级经(贸)委、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四)特殊行业须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筹资金承诺书;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规范的项目专家评审制。省经委、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立项公示制度,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翔实,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由省经委、省科技厅分别下达,省财政厅按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长期投资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委、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经委、省科技厅根据项目任务要求,分别组织验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的一项内容严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按照《青海省财政专款支出绩效}盘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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