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4〕145号)

发布日期:2014-11-0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发挥政府性资金撬动金融资金的作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并借鉴省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西宁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西宁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为鼓励在宁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政府性资金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放。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2012〕10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设的商业银行不列入考评范围。

  二、资金范围

  将政府财政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资金账户除外)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营管理机构的公共性资金(基金)全部纳入统筹考核的资金范围。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社保基金等。

  (三)由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核拨到市级各类国有企业所属账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四)政府各部门代管的资金。包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考核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性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投放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等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的3月进行。

  (二)本办法对金融机构挂钩考评的主要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包括金融机构存贷比、贷款余额、贷款增速及增量、重点项目贷款余额及增量等;加分指标包括服务质量、创新服务、领导测评等。

  (三)政府性资金各管理部门建立资金流量预测制度,每年年初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及各类拟统筹资金收支流量,确定年度可调配资金账户和金额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统筹确定年度可调配资金账户及金额。

  (四)政府性资金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方式,主要从政府性资金账户新开设以及政府性资金存放两个方面给予金融机构支持。

  (五)政府性资金调整方式

  1.根据各金融机构考评分数高低,对确定的政府性资金按比例以定期存单或协定存款等方式进行调整,确保调整资金的保值增值。

  2.每次考评结束后,对需新开设的政府性资金账户,根据各金融机构考评分数高低的顺序安排开户;需销户时,从考评分数低的金融机构中销户。

  (六)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根据考评结果,拟定各金融机构调整政府性资金的具体意见,经市政府分管财政、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性资金调整到位。

  四、计分方式

  将存放各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与其考核期贷款总量、贷款增量等挂钩,每年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资金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调整依据。

  (一)与贷款总量挂钩(20分)

  1.余额存贷比(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余额÷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存款余额)(10分),考核期末贷款余额不含投放在西宁地区以外贷款,下同。

  考核期末余额存贷比。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余额存贷比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余额÷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存款余额)×100×0.1。

  2.贷款余额(10分)

  考核期末贷款余额。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余额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贷款总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考核期末贷款余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总余额)×10。

  (二)与贷款增量挂钩(30分)

  1.贷款增速(被考核金融机构考核期贷款新增额÷被考核金融机构年初贷款余额)(10分)。

  考核贷款增速。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考核期贷款增速每1个百分点得0.3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考核期贷款新增额÷被考核金融机构年初贷款余额)100×0.3。

  2.贷款增量(20分)

  考核期末贷款增量。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增量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贷款增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新增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贷款新增额)×20。

  (三)与全市A类重点项目贷款挂钩(30分)

  1.考核期末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分)。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余额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总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总余额)×10。

  2.考核期末重点项目贷款增量(20分)。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增量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增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增加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重点项目贷款新增额)×20。

  (四)与中小微企业贷款挂钩(20分)

  1.考核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分)。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小微企业贷款总余额)×10。

  2.考核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0分)。计分方式为: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比乘以权数。计算公式为:实得分=(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所有被考核金融机构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10。

  (五)加分指标(30分)

  1.服务质量(10分)。根据金融机构贷款效率、用款条件、服务态度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和政府平台公司评分。最高10分。

  2.创新服务(10分)。创新一项信贷产品或融资方式并发放贷款加2分,新增1个营业网点(不含自动银行)加2分,在乡镇及农村新布放银行自助设施(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一台加1分。最高10分。(限当年创新服务)

  3.领导测评分(10分)。由地方领导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情况打分。最高10分。

  (六)其他。

  为确保资金安全,当存放金融机构因管理不善、内控不严出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业务、故意压票、泄露账户信息、丢失财政资金支付单据、经办人员有违纪行为等问题时,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机构进行追加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作为是否继续存放政府性资金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对金融机构挂钩考评的数据以各金融机构在西宁市区域内的各项存款和贷款为依据,并以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二)本办法中对金融机构挂钩考评的全市A类重点项目融资、中小微企业贷款等数据可用于年度各项表彰的依据,考评结果可用于推荐与辖区内新型金融机构合作的依据。

  (三)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可依据考评结果,调整其政府性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放。

  (四)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地区考核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