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九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8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学科建设发展,壮大学科带头人队伍,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将组织选拔青海省第九批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主要从事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工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的技术骨干;教育、卫生领域的优秀技术人才;国内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选拔条件

  ㈠必备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较全面的把握,在本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

  ㈡任选条件

  1、近三年取得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研究成果。

  2、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3、曾担任“973”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专项、国家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一级课题负责人。

  4、曾担任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5、曾担任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大中型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的负责人。

  6、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业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且目前应聘在青海从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以上除具备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任选条件之一。

  三、选拔程序

  1、申请推荐。省级单位的科研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后推荐;基层单位的科研人员由各州(地、市)科技部门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科研人员可由各州(地、市)科技部门推荐,或直接向省级科技部门推荐。

  2、评审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学科带头人人选进行公示。

  3、授予称号。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人选,由省科技厅颁发证书,纳入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

  四、填报要求

  请各申请者认真填写学科带头人申请个人信息表,经单位推荐盖章后一式10份(原件2份,复印件8份)连同电子版和印证材料1份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到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吴玲娜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E-mail : qh8244525@163.com
 
 
  附件:青海省学科带头人申请个人信息表
 
 
 
                              

 2014年9月2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