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8    浏览次数: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残联

  (2014年9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发展原则

  (一)重要意义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其发展对提高特殊需要人群的素质,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促进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9〕224号),经各方努力,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12所特殊教育学校、654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和2所小学附设了特教班,形成了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附设特教班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基本缓解了残疾学生,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难问题。全省特殊教育在校生为2173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校生2092人(小学1544人,初中548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3%,其中西宁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3.8%。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1575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为79.82%。

  自2008年实施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以来,通过新建、改扩建,建成了12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地面积8095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0636平方米,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了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高校助(奖、贷)学金制度、学前一年和中职资助政策、农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制度、普通高中助学金制度、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和六州异地办学办班奖补机制,全省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尽管全省特殊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特殊教育事业仍是全省教育的薄弱环节,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发展不平衡,校舍资源短缺,办学规模偏小,仪器设备不足,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保障机制亟待健全。因此,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特教特办的原则。以一切为了残疾儿童少年为根本,优先保障,优先发展,满足需求,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教育。

  2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统筹职责,发挥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残联等各部门优势和作用,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特殊教育发展。

  3坚持全面推进、重点扶持的原则。按照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重点扶持。

  4坚持按需施教、重在落实的原则。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办学方式,确保实效,为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提供教育服务。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向、部门协同、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特教特办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2014年,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4%,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1%。其中玉树州、果洛州达75%以上,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达80%以上。

  2015年: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5%,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6%。其中玉树州、果洛州达80%以上,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达85%以上。

  2016年: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5%,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其中玉树州、果洛州达85%以上,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达90%以上,西宁市达98%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1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纳入《青海省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2014—2020年)》和《青海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中,列入学前教育重大项目,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增设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省内各类幼儿园和中小学附设的幼儿园(学前班)要积极、尽力接受残疾儿童入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

  2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工作要求,一人一案,逐一安置,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适合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努力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对于中重度残疾的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对于不能入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作,坚决不让一个儿童少年因为残疾而失学。

  3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跨地区面向全省招生;鼓励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特殊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增挂“职业技术学校”牌子,积极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合理设置专业,强化实训基地的建设,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为残疾学生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社会培训。探索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残疾考生高考政策,努力扩大招生规模,各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鼓励和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积极开展残疾人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努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各中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面向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三、主要措施

  通过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计划、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项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二期建设项目、国家特殊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加大省级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基本教学、生活和康复条件,扩大特殊教育办学资源,满足办学需要。

  (一)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2014年秋季开学前,纳入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建设项目并已交付使用的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和民和县要开始招生,2015年秋季玉树州建成特殊教育学校并开始招生;改扩建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2016年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71号)要求;按照国家关于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在西宁市大通县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二)建设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和无障碍设施。各地要统筹规划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原则上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8名以上的普通学校、幼儿园(学前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教学和康复资源,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的教育和康复训练,同时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幼儿园(学前班)设置无障碍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资源教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三)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对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逐一排查,查漏补缺,合理配置教学、生活、康复仪器设备,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达标。在全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信息化设备配备及资源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应用能力,支持增挂“职业技术学校”牌子的特殊教育学校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特教班,并纳入教学条件改善范围。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康复训练、医教结合等特殊教育独有的办学特点,对于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实施倾斜政策,合理确定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岗位、重要管理岗位教职工编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岗位教职工纳入特教人员管理。特殊教育学校所需后勤(工勤)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各地要为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大力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校长培训工作,并将特殊教育教师、校长培训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总体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校长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管理水平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特殊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2014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4000元,2015年达到6000元,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按上述标准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的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培训。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六)完善特殊教育办学布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特教班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一是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各地要建立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和无障碍设施改造,为随班就读的特教学生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所有普通学校(幼儿园)招收残疾学生。二是提升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能力。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增挂“青海省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的牌子,承担全省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任务;将省特殊教育学校和西宁市聋哑学校建设为起引领、示范作用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拓展招生类型,增设孤独症专业教育部,进行孤独症儿童教育工作试点,努力满足全省孤独症儿童的教育需求;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各特殊教育学校均要面向本市州范围内招生,鼓励各学校面向全省招生,并鼓励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挂牌设立校外特教班,并将学生纳入学校学籍管理;西宁和海东市要按盲、聋、培智教育等办学类型,科学规划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布局,避免重复、形成市州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之间定位准确、各有特色、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办学格局,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六州要建设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基本满足区域内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三是探索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各地要积极整合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多方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其中省特殊教育学校和西宁市聋哑学校率先进行,其他特殊学校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使重度残疾少年儿童“足不出户”接受义务教育。

  (七)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少年。将残疾学生交通费补助逐步纳入公用经费补助范围。高中阶段教育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助学金补助范围,并逐步完善资助政策。

  (八)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加强教育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合作,加强特教学校康复教师队伍建设和专职康复医师组成的指导医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采用教育、医疗、康复等综合方式,根据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对残疾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使每一个残疾学生的身心得到康复并全面发展。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地要依据国家和我省要求,结合本地区各学段残疾人分布情况、残疾程度等实际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情况,加强统筹,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关键举措,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确保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的普及水平,切实保障残疾孩子的受教育权,促进公平,同时要为提高普及水平、保障能力和教育质量提供全面保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教学指导和管理,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条件保障支持,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积极开展在院儿童特教、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将特殊教育纳入残疾人事业整体规划,开展残疾人基数调查、筛查、康复、医疗等工作,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特殊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特殊教育督导、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强化过程督导评估,确保特殊教育三年提升计划取得实效。从2014年起,全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增设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票否决评价指标。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特殊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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