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11〕34号
关于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60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财购〔2011〕2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11〕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25日起停止执行《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
特此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停止 自主创新产品 认定 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1年8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