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1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11〕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闽安委办〔201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承压设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开展隐患整治。

  二、对大型储存用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特别是靠近居民区的设备要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罐车),必须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罐车不得上路运输。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时应当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值守。罐车随车的装卸软管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继续深化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治理工作,杜绝充装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螺丝”瓶,气瓶检验站应根据省局2010年的“两站”整治方案的要求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各设区市局应加强对车用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检查,禁止未取得车用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的充装行为。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质监特〔2011〕424号)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向省局特安处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的通知.pdf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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