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快落实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13〕2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加快落实本市燃煤(重油)锅炉和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署2013-2015年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1.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完成本市中小燃煤(重油)锅炉和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燃煤(重油)锅炉替代任务由原定的1305台增加至2985台,2011-2012年已完成449台,尚余2536台(总容量约9647蒸吨),需在三年内完成;并将分散窑炉纳入替代范围,三年内共需完成362台工业窑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其中,2013年计划实施替代884台锅炉、121台窑炉,2014年计划实施替代1016台锅炉、151台窑炉,2015年计划实施替代636台锅炉、90台窑炉。

  请各区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附件1所列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于8月30日前将2013-2015年各年度替代工作计划报送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

  各中心城区应在2013年全面完成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各郊区县应优先把具备有燃气管网配套、矛盾突出、炉龄十年以上、无废气治理设施、位于工业集中区外五项条件之一的燃煤(重油)锅炉和工业窑炉纳入替代计划,确保完成替代目标。

  2.建立部门联动推进机制。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进行信息公示,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考核体系。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锅炉、窑炉淘汰替代,做好替代项目的跟踪和统计汇总。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好资金计划,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并会同建设交通部门推动天然气管网建设,切实落实天然气管网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各工业集团应积极配合区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所属企业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任务。

  3.鼓励采用多种清洁能源推进替代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对郊区县无燃气管网配套的区域,鼓励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非管输燃气或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非管输燃气供应企业须持有《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二、开展2013年度第一批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1.申报程序

  用户单位在替代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后,填写《2013年度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于8月25日前将材料报送市推进办。

  2.申报条件

  (1)适用设备范围包括除电站锅炉(排放标准符合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外的使用燃煤、重油、水煤浆或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

  (2)燃煤(重油)锅炉在申报前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2011年1月1日后采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

  (3)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和太阳能,生物质燃料不纳入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4)非锅炉形式(包括电加热、热泵机组、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泵等)替代燃煤(重油)锅炉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及附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见附件3);

  (2)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申请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4);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压力锅炉出厂时附带,如以非锅炉形式替代可不提供);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如以非锅炉形式替代,可不提供);

  (5)项目实施前燃煤(重油)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

  (6)项目改造前规模以上的申请单位报统计局的能源报表及燃煤(重油)的使用台账、报表;

  (7)申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落实2011-2012年度区县配套资金

  2011-2012年,本市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关停的锅炉、窑炉合计449台。2012年,经市推进办审核,已拨付市级专项资金补贴1120.1万元。按照沪府办发〔2012〕36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应配套专项资金补贴954.1万元(详见附件5),请各区县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联系人:张麒(电话:23112700)、严冬青(电话:6080544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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