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三批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8    浏览次数:3

  川知发[2013]45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工信部科[2012]391号)要求,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优势培育促深化提高,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推动自主创新,树立一批以知识产权带动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典型,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省知识产权局将开展第三批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面向第二批80家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新认定一批(10家左右)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有内在需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有管理流程或软件,建有相关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有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有专利数据库,有主导产品专利战略或规划。

  2.自主创新活跃。设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于3%;专利拥有量与企业发展定位相匹配,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专利优势,拥有核心专利或专利组合,拥有有效专利5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中2012年专利申请20件以上。

  3.具有知名品牌。企业自主品牌管理和培育成效显著,注册商标10件以上,拥有四川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

  4. 2012年,企业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拥有掌握核心技术专利的主导产品;非生产型企业专利许可、转让等营业收入年增长率达20%以上。2010-2012年连续三年盈利。

  (二)申报优势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

  面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知识产权工作有基础的企业,新组织申报一批(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和提升竞争能力有较强需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建有相关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有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有专利数据库。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于2%;拥有有效专利3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其中2012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

  3.具有自主品牌。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培育,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注册商标5件以上,拥有四川省著名商标。

  4.2012年,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0%以上,拥有掌握核心技术专利的主导产品;非生产型企业专利许可、转让等营业收入年增长率达10%以上。2010-2012年连续三年盈利。

  (三)申报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面向规模以上企业,新组织申报一批(200家左右)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1.企业的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积极愿望和要求,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

  2.企业有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优先选择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企业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有效授权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2012年专利申请10件以上。

  3.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培育,有注册商标和知名商标,在本地、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4.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10-2012年连续三年盈利,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书》(附件2)或《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书》(附件3),制定企业试点、优势培育或示范工作方案,向所在市(州)局提出试点、优势培育或示范申请。

  (二)择优推荐。市(州)知识产权局依据“申报条件”,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优先推荐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汇总排序形成《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4),与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集中审定。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进行集中审定,确定开展四川省第三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工作的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省级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工作,认真组织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对各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于5月15日前,将推荐函、《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4),各企业填报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书》(附件2)、《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书》(附件3),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文件资料可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港下载http://www.scipo.gov.cn/

  通讯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李强、李鑫、李杰

  电  话:028-85541718、85512430

  Email: 501182924@qq.com、13340976@qq.com

     

  附件:1.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

  2.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报书

  3.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书

  4.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推荐汇总表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3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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