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重要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6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工作,及时维护更新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系统的数据,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实行分类报告与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类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

  (一)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A类重要问题报告单》,并附相应见证材料,经检验检测机构(分院)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县级质监局和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2.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7.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8. 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

  9.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的;

  10.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1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12.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于检验报告出具当日填写《特种设备安全A类重要问题报告单》,随附相应见证材料,经检验检测机构(分院)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县级质监局和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已经报废或报停的特种设备而继续使用的;

  2.存在危及安全的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经过检验检测的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具体情况见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派出安全监察员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派人(一般是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人员)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二、B类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

  (一)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及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B类重要问题报告单》,随附相应见证材料,经检验检测机构(分院)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县、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2.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3.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办理告知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6.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7.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9.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0.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1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12.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二)在检验检测过程中遇到整改后方可使用的情况(具体情况见附件2)并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逾期不改的。

  (三)特种设备下检日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未主动申报定检的,定检机构应当发出《催检通知书》,并跟踪落实《催检通知书》送达情况,到现场核实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在下检日期届满时,使用单位仍不申请定检的。

  (四)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排人员参加取证考试(按照省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分工及考试机构的考试计划,留下考试机构的联系电话及最近开考信息),并将该《检验意见通知单》复印给考试机构,考试机构根据这一信息,在开考前一个月与需求方联系,要求报名参加考试,逾期未参加报名的,考试机构将有关情况向发现问题的检验人员反馈,由发现问题的检验人员将此作为B类重要问题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安全B类重要问题报告单》后,与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沟通核实后,视情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作为A类重要问题进行处理。

  三、C类重要问题的报告与处理

  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关键字段数据发生变化(详见附件3),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及时提醒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索取相应的见证材料,代为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设备报停、报废注销等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政务中心)要提供相应的便捷服务。特种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关键字段数据发生变化,原则上先变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10版),后出具检验报告,新的使用登记证与检验报告一并送达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检验检测机构对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关键字段数据进行更新维护,指定专人登录监察平台操作,建立关键字段数据变更管理机制(监察平台对关键字段变更情况进行日志管理备查),检验检测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相应见证材料建档立册,定期将关键字段数据变更情况汇总报告设备登记机关,并接受监察机构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以保障监察平台数据库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有关要求

  1.进入安全监察程序的事项,实行闭环化管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必要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检验检测机构报告重要问题,应随附具有说服力的见证材料,并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审核人员要认真把关,必要时要亲自协调联系,避免报告不实问题,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链,保障后续的安全监察等行政措施有力有效。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检验机构要建立及时沟通联系的机制,发现A类重要问题的检验人员要积极参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后处理工作;发现B类重要问题的检验人员要跟踪监察指令书发出以后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相应的监察人员反馈,对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及时作为A类重要问题报告。对于进入立案查处程序的重要问题,检验机构要配合监察(稽查)机构工作,按照监察机构的处理意见实施相关检验工作,相关工作见证等材料建档备查。

  4.规范重要问题报告与处理工作是整合监察检验资源,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整改问题的重要举措,望各监察机构与检验机构协调配合,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安处联系,必要时做适应性调整,有关内容将在专题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附件:1.不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表

  2.整改后方可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表

  3.特种设备及相关信息关键字段表

  4.特种设备安全A类重要问题报告单

  5.特种设备安全B类重要问题报告单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下载:

规范重要问题报告与处理工作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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