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1]200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现将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指导示范社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要求建设。通过组织法律下乡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编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建设工作手册、运用报刊、电视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合作社成员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意识。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供销社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
二、每年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省级示范社的评选标准、程序、认定及其管理办法,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评选100家省级示范社。
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确保每年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指导扶持100家的示范社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负责对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安排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承担农业保险的示范社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负责按照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督促全省各县(市、区)把政策落实到位,并为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普通发票。
五、做好金融信贷服务。福建银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开展对合作社和成员的信用评级,为授信工作打牢基础;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帮助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或权利抵(质)押贷款品种,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六、落实示范社承担建设项目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省农业厅负责落实示范社农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和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的政策。
七、落实用地用电政策。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负责督促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及时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用地手续。省物价局负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
八、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抓紧成立由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经贸、财政、质监、金融、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督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统一授牌,建立我省示范社名录。